邯郸银行汇通支行严重违规行为的 实名举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5-10-10,浏览量:5

尊敬的有关领导:

      我叫马宏刚,身份证号:130403197007282111,联系电话:13931019899,现居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跃进里17号楼3单元4号。我怀着无比愤怒与迫切的心情,实名举报邯郸银行汇通支行在金融业务操作中的一系列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给我和我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更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法治环境,恳请巡视组能够高度重视,彻查此事,为我们讨回公道。

一、被举报人信息

  • 单位名称:邯郸银行汇通支行
  • 地址:和平东路367号
  • 负责人:王喜民

二、银行违规事实

(一)无视司法程序,擅自非法划扣存款

2024 年 8 月,邯郸银行汇通支行就邯郸市金城机电贷款纠纷向邯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截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案件仍在审理期间,在法院并未办理任何诉前保全、冻结等手续。然而,邯郸银行汇通支行竟公然无视司法程序,利用自身银行系统权限,擅自作主,在未获得任何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直接从以下账户进行划扣:

  • 我妻子郭文英在邯郸银行高开区支行账户内的资金 94.5 万元被全部取走;
  • 我儿子马云骁名下由爷爷奶奶以他名义存的定期三年存款 127 万元(原本距离到期日仅 30 天)也被强行划走,导致直接利息损失达 13 万元。

这一系列划扣行为,银行既未提前通知我们任何消息,也未出具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扣划的规定,是对储户合法权益的粗暴践踏。

(二)诱导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签订程序严重违规

2020 年 12 月 24 日,我及妻子郭文英、儿子马云骁与邯郸银行汇通支行签订为邯郸市金城机电贷款 700 万的(自然人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但在签订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诱导行为:郭文英与马云骁并非邯郸市金城机电的法人代表,然而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这一情况,却未做任何明确说明和纠正,反而诱导他们在保证合同的法人代表处签字。这一行为导致该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极大可能并非我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嫌欺诈订立合同。

(三)明知合同效力存疑,仍强行划扣资金

在我于邯郸银行第二营业部同人同事(换了个公司名称)的另一笔担保,因主贷人涉嫌诈骗,担保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2024 年 2 月收到判决书,编号:冀04民终883裁定书)后,我已就汇通支行这笔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与银行进行交涉。但邯郸银行汇通支行在明知该担保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急于划扣资金,其行为明显是滥用担保条款,选择性适用法律,完全不顾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对我们造成的严重后果,唯利是图,漠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一)《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邯郸银行汇通支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划扣储户存款,严重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和规定,剥夺了储户对存款的自主支配权和隐私权 。

2、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与单位存款相关联的个人账户进行划扣,公然违反此项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3、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邯郸银行汇通支行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中非法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等民事责任。

4、根据《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虽银行非国家机关,但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金融管理职责时,若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可参照此罪追究(需结合具体法律适用咨询律师)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诱导行为,致使郭文英与马云骁在非自身身份对应的 “法人代表” 处签字,这极有可能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使得基于该合同的后续划扣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基础。

2、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与储户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的违规划扣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全部被划扣款项,并对划扣行为导致的利息损失等进行赔偿 。

四、银行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1、经济损失巨大:邯郸银行汇通支行的非法划扣行为,使我家庭瞬间失去了大量资金。郭文英账户被划走的 94.5 万元,以及马云骁名下被划走的 127 万元定期存款,这些资金包含了家庭多年的积蓄、经营周转资金、应对突发疾病的储备金等。资金被划走后,家庭的正常生活陷入了绝境,房贷无法按时支付,子女教育费用也难以筹集,老人重病住院费更是没有着落,家庭经济面临崩溃。

2、生活陷入困境:除了经济上的重创,我们的生活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家人整日陷入焦虑和不安之中,精神压力巨大。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我们四处奔走维权,却遭遇重重阻碍,身心俱疲。

五、诉求

1、返还资金并赔偿损失:恳请巡视组责令邯郸银行汇通支行立即返还违法划扣的全部资金,共计 221.5万元,并赔偿因提前划扣定期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13 万元,以弥补我们家庭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

2、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邯郸银行汇通支行在此次事件中涉及违规操作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操作人员、决策领导等,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3、规范银行业务操作:希望巡视组对邯郸银行汇通支行进行全面审查和整顿,督促其建立健全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类似侵害公民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

我郑重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为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殷切期待巡视组能够尽快展开调查,还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结果,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举报人:马宏刚

日  期:2025年5月7日

附件:

  1. 2020 年 12 月 24 日签订的《自然人担保承诺书》和《担保合同》复印件
  2. 2024 年 2 月收到的关于邯郸银行第二营业部担保合同无效的判决书复印件
  3. 郭文英、马云骁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复印件
  4. 马云骁名下定期存款凭证复印件